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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委发《省际客运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应用管理规定》试行

时间:2012-11-11 12:41来源:网络 作者:正军
交通委发《省际客运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应用管理规定》试行,市交通委官方网站发布《省际客运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应用管理规定(试行)》:11月1日起,省际客运车

昨日,市交通委官方网站发布《省际客运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应用管理规定(试行)》:11月1日起,省际客运车辆驾驶员车速超过限值50%,高速公路超速20%及以上的,调离岗位直至辞退。

  监控平台将有报警功能

  交通部门规定,凡申领和持有省际班车客运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应当安装使用卫星定位监控系统车载终端设备和影像设备。凡拥有10辆以上省际客车的客运企业,应当建设系统监控平台,对本企业车辆运行实施全程监控管理。不足10辆省际客车的客运企业,可以借助本市其他客运企业的系统监控平台,对车辆运行实施全程监控管理。客运企业应当对值守监控人员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和考试。

  今后,在客运企业的系统终端和监控平台不仅要具备文字、语音信息互传功能,还将有报警功能。交通部门要求企业根据车辆安全运行管理需要,设定连续行车极限时间为4个小时,超过会报警提示;分路段设定车速预警值及报警提示。

  此前,市交通委曾公示,本市正常运营的1154辆省际客车不仅全部安装使用卫星定位监控设备,而且完成了车载影像监控设备。每辆车都可以实现对乘客上下车场景、车厢内乘客坐落场景、驾驶员操作场景和行进路况环境等进行影像拍摄、存储或上传功能。

  违规违法信息至少存3年

  车速超过该路段设定的限速值的;车辆异常停车或脱离正常运行线路的;出现站外揽客、超员载客等违法违规情形的;车辆出现安全技术故障或遇有灾害性天气和道路损毁的……一旦监控人员监视到这些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运行中的车辆发出警示或指令信息,并将情况记录监控管理台账。重大情况应立即报告企业领导或安全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交通部门规定,客运企业应当设置充足容量的监控信息存储介质和监控管理台账。一般性运行信息数据存储保留时间不少于30日;违法违规操作信息、处理结果记录和各类异常情况的信息数据,存储保留时间不少于3年。

  监控人员应每日对岗位监控信息进行整理归档;客运企业应每周对监控信息进行汇总梳理,每月5日前向辖区行业主管部门填报上月度《省际客运车辆卫星定位监控情况月报表》。

  高速路超速20%司机离岗

  交通部门还详细规定了一系列的处罚措施。比如当车速超过限值50%,高速公路超速20%及以上的;车辆超员载客20%及以上的;12个月内累计3次以上超速行驶的;发生道路交通亡人事故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违法积分满12分的;故意破坏车载终端设备或阻断信息传输的司机,将被调离岗位直至辞退。

  同时,区县行业主管部门每月对本辖区客运企业车辆运行监控信息、管理情况及违法违规处理结果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违法违规车数的30%。对应处理未处理、应整改未整改的问题分别采取限时处理、限期整改、挂账督办以致责令停运、提请吊销等强制措施。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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