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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S服务商被判部分赔偿

时间:2007-10-04 01:58来源: 作者:
      车辆安装了GPS系统后被盗,GPS系统安装商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又或是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东莞市中级法院昨天公布了该起涉GPS汽车全球定位系统服务合同纠纷案件,GPS系统服务被判处负责部分赔偿。  
  记者采访了解到,GPS系统尽管具有一定的汽车防盗能力,但并非安装了GPS就可确保汽车不被盗取或被盗后可以寻回。作为和传统保险、保安业务有相似之处,又存在明显不同的GPS汽车全球定位服务,GPS服务合同条款细密繁杂、术语众多,在法律上的准确含义较难把握,该宗新型案例的判决将对日后的车辆被盗索赔、甚至未来整个GPS行业产生重大影响。  
  东莞市人袁某购买了丰田陆地巡洋舰霸道越野车一辆,共计人民币481000元,袁某在保险公司为该车购买了保险。后来袁某到广东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为车安装汽车全球卫星定位安防商务系统,填写安装单、入网登记表,签订《Happy-Car用户服务协议》,该公司收取袁某GPS终端费4500元及1年服务费1000元。  
  安装GPS系统四个月后,袁某回家将该车停放在住处楼下,第二天早上即发现车被盗,在到派出所报案后,向GPS监控服务中心进行定位查询,监控服务中心不能确定车辆位置,车辆被盗GPS系统也未能自动报警。车辆未能追回,袁某向保险公司办理理赔并将GPS服务商告上法院,保险公司按投保额的80%赔款334400元给袁某。  
  一审:判服务商违约败诉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一、被告是否违约;二、对原告保险公司理赔后仍存在的实际损失应否由被告赔偿。根据双方签订的《Happy-Car用户服务协议》条款约定有求助、查询、自动报警、主动报警、防劫控制等协议,袁某安装了GPS系统交纳了安装费,签订了协议,并交纳了一年服务费,服务商应履行协议约定的服务。但车辆被盗时和被盗后,服务商不能履行协议约定的服务,存在客观上的违约行为。其违约行为不在于车辆被盗的事实,而在于车辆被盗时和被盗后不能履行协议约定的主要义务。  
  关于应否赔偿的问题,由于服务商在免责事由上,无证据证明其违约是因不可抗力、法律规定或社会事件所造成。因此法院认为其应对原告承担赔偿损失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指出,原告袁某是因为车辆有可能被盗而基于对提供的系统服务的安全性、保障性的信赖而与其签协议并交费。因此订立协议时被告已预见到车辆可能被盗,亦即在不能履行协议约定的服务时会给协议相对方造成损失,所以原告的损失是保险理赔后的损失余额,是原告在该车的实际支出费用。因此原告袁某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521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且本案诉讼费4550元由被告负担。  
  二审:赔偿依旧金额重核  
  一审判决后,服务商不服提出上诉称,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服务商还对赔偿金额提出质疑,并认为一审法院没有考虑涉案车辆的折旧价,而将赔偿金额定为152100元缺乏事实依据。  
  此外,服务商还认为,一审法院没有考虑判决结果引发的社会后果。GPS系统有一定的提高汽车防盗能力的作用,但并非只要安装了GPS系统就必定可以确保汽车不被盗取,所以是否要赔偿,关键在于是否有过错,是否存在过失或故意。  
  东莞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对于上诉人的责任范围,鉴于本案中袁某汽车被盗的事实,由于袁某已经缴纳了服务费,上诉人就应当按照服务合同的规定履行合同义务,而其实际上的违约行为造成了汽车被盗,所以对袁某的损失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但是由于车辆已经使用了四个月,有了一定折旧,不应当由上诉人承担整辆车的原始价值损失。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法院认定涉案车辆的折旧费为10689元。  
  至于袁某的举证责任,法院认为袁某已证明上诉人违约,即完成了自己的举证责任;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条款是针对“产品本身质量原因造成通讯失效”的情况,是对产品质量问题违约责任的约定,而非对服务内容违约责任的约定,所以,本案中上诉人能预见的是整辆车被盗的事实。  
  东莞市中级法院判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适用法律部分不当,处理结果部分不当,应予以部分改判。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判处赔偿141411元给袁某。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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