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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立德地图侵权 生产销售商连带赔偿50万

时间:2007-10-03 21:03来源: 作者: 点击:
凯立德,四维图新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原告北京四维图新导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四维图新)诉上海橡果网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上海橡果)、被告北京橡果经贸有限公司(简称北京橡果)、被告深圳市凯立德计算机系统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凯立德)

凯立德,四维图新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原告北京四维图新导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四维图新)诉上海橡果网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上海橡果)、被告北京橡果经贸有限公司(简称北京橡果)、被告深圳市凯立德计算机系统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凯立德)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进行了宣判,法院判决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四维图新认为三被告生产销售的“e路航”LH520型GPS卫星导航仪中的电子地图对原告导航电子地图进行了剽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侵权责任。凯立德认为地理信息属于公共信息,不同厂家的导航电子地图产品在表达相同客观地理环境时会呈现出近似性。上海橡果、北京橡果认为其属于善意使用者,无赔偿责任,其只需停止销售。

    四维图新提交了证明其版权的《DVD语音导航电子地图》。审理中,凯立德以该DVD系中国地图出版社出版而后者系四维图新的股东为由拒绝使用此DVD进行对比,认为应使用四维图新在国家测绘局或中国测绘科学院调取的备案材料进行对比。在庭审中,四维图新提交了在国家测绘局地图技术审查中心的备案样图(光盘)。

    经对比,四维图新的备案样图和LH520中的电子地图二者的内容相同或相近似,包括复杂道路形状及挂接关系、相对位置及有关背景(水系及绿地)的形状等,特别是地图的暗记相同。

    LH520的外包装上仅印有“上海橡果网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橡果国际”字样,用户只有购买产品拆开包装后,打开产品开关后,界面才开始显示“凯立德移动导航系统V2.0.0”及凯立德的特别提示。北京橡果与上海橡果的法定代表人相同。

    基于上述事实,海淀区法院认为,虽然复杂道路形状及挂接关系、相对位置及有关背景(水系及绿地等)的形状等基本要素都是客观存在的信息点,属于公共信息资源,但对同一地理信息、地理现象的绘图不完全是相同的,表达方式不是唯一的或有限的。本案中,在凯立德未提交证据以证明独立创作的情况下,其行为显属抄袭,构成侵权,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上海橡果作为LH520的总经销商在产品包装上单独署名,致使用户只有在购买产品并拆开包装、打开产品开关后才能在产品的界面上知悉凯立德的作者身份,其主观过错明显,行为亦属侵权,应与凯立德承担连带侵权责任;北京橡果作为销售者,鉴于其法定代表人亦为上海橡果的法定代表人,应知上海橡果的侵权行为,故该公司亦应与上海橡果和凯立德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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